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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2020年09月23日培训
来源:Chinese websites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1日

     1: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其中,新推出的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可以概括为“两增加?两调整?”,并从11月1日起施行。

企业招投标、贷款、申请相关业务资质等,都离不开信用这张“身份证”。目前,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由高到低分为A、B、M、C、D五级,信用级别越高,可享受的相关便利自然越多。

    新举措首先体现为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扩容”,允许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新举措中的“两增加”还包括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比如说某一个指标,纳税人没有按照税法要求来执行,被扣了分,如果纳税人有异议,就可以在3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

    

    2: 这次的新举措调整了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的适用规则以及调整了纳税信用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

    如果这个纳税人在上一年出现过偷税、骗税或虚开发票这样严重失信行为的,那么在下一年,我们还是按照原来规定来执行,保留纳税信用D级评价,第三年还是不能评为A级,从而加强管理;对于因为其他原因在上一年度被评为D级的,那么在下一年我们改变了评价方法,只要企业纳税信用状况得到改善,那么就可以被评为C级、甚至是B级这样比较好的信用级别。”

    纳税信用级别已成为企业非常重要的信用资产。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2020年1月至12月31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2020年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计发;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2020年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计发。

    (二)停发失业补助金情形。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五、简化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流程。

    (一)失业人员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现场或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经办机构应通过社保信息系统比对失业人员参保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单位停保减员失业原因等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对应的失业状态,不得要求失业人员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未就业证明等材料,不得以超过9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审核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时,要认真填报失业原因,用人单位在停保时填报的失业原因是经办机构审核领取失业保险金还是失业补助金的依据。

    三、关于扩大稳岗返还享受范围。为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就业岗位和生产、经营的影响,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申请前,单位及其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按中小微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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